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结合河南省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开展的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与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收支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收取必须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协会唯一合法的收费部门,认定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他任何部门不能私自收缴认定费,因特殊原因代收的认定费应及时交到财务部门。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根据认定对象及认定工作环境的不同,可适当降低认定费收费标准,但降低幅度限于30%以内。
第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应主要用于满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面的开支,支出范围为:
(一)办证费:指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费用。
(二)考评费:指支付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操考核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考务费:指支付给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认定监考、考场布置、试卷保管、试卷运输、试卷分发、认定费收缴等人员。
(四)督考、巡考费:指支付督考、巡考人员费用。
(五)认定场地费:指因认定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或个人场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付的费用。
(六)命题费:指支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人员的劳动报酬。
(七)阅卷费:指支付理论试卷、实操试卷的评卷费。
(八)耗材费: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操考核消耗的实物、材料、水电费等。
(九)设备消耗费:指使用仪器设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产生的设备折旧费。
(十)设备费:指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支出。
(十一)试卷印刷费:指认定试卷印刷、装订等费用。
(十二)差旅费:指因认定工作出差的差旅费。
(十三)其它方面支出:指办公耗材费、培训费、会务费、业务咨询费、合作交流费等。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劳务费发放标准
按照“以考养考、以训养训,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激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为目的,对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劳务费。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管理人员在节假日、公休时间参与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相关工作的,认定考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支出审核程序
第十条 认定劳务费发放程序:在完成每批次认定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参与该批次认定工作的人员核定工作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劳务费发放标准计算认定劳务费,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造册报协会主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要耗材的职业工种,由各工种考评组长以书面形式提出耗材采购申请,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程序采购,凭发票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根据当年认定费用收入情况,核算下一年度认定仪器设备预算,并纳入认定机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采购及报销程序按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划拨的认定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宣传、组织报名等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支出,由机构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确定开支项目,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审核报协会主管领导批准后开支。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审核,报协会主管领导审批后开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